【摘要】形式是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的核心概念。但是,围绕这个概念,长期以来却存在着有关形式是普遍的种属还是具体的个体的争论,而这又特别涉及到对《形而上学》Ζ卷中一些广受争议的段落的具体的理解。本文在首先梳理了在这个问题上的各种立场和观点之后,明确地站在形式是个体的立场上,对其中最为困难的《形而上学》Ζ 8中的1033b20-24一段话进行了深入的疏解,表明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形式和质料是不分离的,当形式和质料不分离时,形式就是个体,而仅当形式脱离了质料,它才作为一般的类来被把握。由此出发,本文进一步对Ζ卷中其他一些和这一难题相关的文本进行了逐一地疏解,以为上述观点的成立提供牢固的证据支持,并且最终在根本的义理上做了说明。
【关键词】形式,“这一个”,“这类”,质料,本质个体
Form andτοιόνδε
Abstract: Form is a core concept in Aristotle’s Metaphysics. There are general disagreements of whether Form is universal or individual. These disagreements especially concentrate on some difficult passages inMetaphysicsZ. This paper first of all gives a detailed account of all kinds of views of the problem. Then, in the viewpoint of Form as individual, it makes a careful reading ofMetaphysicsZ 8, 1033b20-24. It attempts to show that Form and Matter is unsepareted in Aristotle, and that when they are unseparated, Form is individual, and only when Form is separated from Matter, it is regarded as universal kind. Proceeding from this, this paper also makes a serious reading of some difficult passages inMetaphysicsZ, in order to prove that this reading is successful.
Key words: Form,τόδε τι,τοιόνδε, Matter, the individual essence
一
在《形而上学》Ζ卷中,众所周知的事实就是,亚里士多德不仅明确肯定了形式才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实体,是首要的实体,亦即第一实体,[1]而且还反复指出,形式就是“这一个”(τόδε τι),形式同个体事物是同一的。[2]
但这一事实越是为人所熟知,一个深入研究《形而上学》Ζ卷的人就越是会为另一个事实感到震惊,这就是,尽管亚里士多德已经如上所述明确地、反复地讲到了形式就是“这一个”,但是,还是有那么多的研究者执着地将形式同普遍、同类联系在一起。有的就把它看成普遍的类,例如种、属,从而认为《形而上学》核心卷中被确立为第一实体的形式就是《范畴篇》中曾经被确立为第二实体的种、属,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核心卷中实体观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范畴篇》中的第二实体提升到了第一实体的地位[3]。有的尽管就形式和第二实体、亦即普遍的类(种、属)做了严格的区别,但是却依然坚持认为形式所指的是一种特殊的普遍,它是对质料做普遍地陈述、由此使质料成为可以被归属于一个普遍的种之下的具体的这一个的东西。[4]有的则在这个问题上持这样或那样的中间的态度。[5]
学者们的这种堪称执着的观点来自于何处?显然,无论是他们还是我们都会同意,它主要来自于Ζ 8,尤其是1033b20-24那段话,因为正是在那段话中,亚里士多德似乎以一种非常肯定的语气告诉我们,形式表示这类(τοιόνδε),而不是这一个(τόδε τι)。这样的表达自然就无可辩驳地、不容置疑地将形式同普遍联系在了一起,并且似乎以再明确不过的方式反对了形式是“这一个”的看法。因此,1033b20-24这段话就是形式是普遍这一观点的来源和出处,也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反过来,它对于持有形式就是“这一个”的观点的人们来说,就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障碍,就仿佛Ζ 13有关普遍者不是实体的论证是持有形式是普遍的观点的人们的一个绕不过去的障碍一样。正像持有形式是普遍的观点的人必须直面Ζ 13中的论证,并对它尽量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同样,持有形式是“这一个”的观点的人也必须直面Ζ 8中1033b20-24那段话,对它至少要有一个说得过去的交代。
但是,在下面,我要指出的是,正是在对1033b20-24的这段话的理解上,人们将遭遇更大的震惊,这就是,竟然有那么多的人误解了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而这种误解同时又是属于那种具有惊人的思想繁殖力的误解,从而从它竟然产生了那么多由形式是普遍的观点而来的富有理论创造力的思考。在我看来,这当然不是哲学史上由于对某个思想的误解而产生了大量思想作品的情形的头一遭,但也是足够令人吃惊的。
亚里士多德在Ζ 8中1033b20-24的那段话是这样说的:
那么,是否因此就有一个球形在这些球之外,或者一座房子在这些砖石之外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这一个,而是表示这类,而且不是确定的这个,但是一个人却从这个生产和生成这类,并且一旦它被生成,它就是这类的这个。
对于这段话,特别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这一个,而是表示这类”这句关键的话,人们有着种种十分不同的理解甚至翻译。但是,撇开此点先不谈,我深信,关于亚里士多德在这段话中总的想要说什么,人们的理解还是普遍一致的。这就是,人们公认,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明确地反对形式可以与质料分离,而主张形式与质料不分离。
自然,从这段话本身所处的上下文来看,亚里士多德提出这点是有原因的。因为,在Ζ 8的前半部分,亚里士多德核心论证的是形式的不被生成,[6]但是由此一来,一个潜在的可能的推论就是,因此,形式就与具体的生成物、与质料是相分离的,形式在具体的生成活动之外。显然,这是一个柏拉图式的观点,而这正是亚里士多德要反对的。因此,正是基于这一上下文,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才顺着这一思路首先以具体举例的方式提出了一个带有推论色彩的问题,然后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从而也就等于是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即:形式虽然不被生成,但是形式却不与具体的生成活动相分离,而是就在具体的生成活动之中,是与质料紧密结合的。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企图表达的根本观点。对于这一解释,研究者们显然是普遍接受的。但是,涉及这里具体的关于形式的说法,绝大多数研究者一个普遍持有的看法就是,既然形式不能与质料相分离,而是就在一个事物具体的生成活动之中,那么,它因此就不能再是实体,而必须被作为普遍的类来看待。他们认为,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做的推论。我们看到,罗斯就是这样来理解的,他的观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详见后面的相关讨论)。但是,且不说对1033b20-24这段话的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这正是我们下面将要努力表明的),仅就它虽然支持了形式表示普遍的看法,付出的代价却是根本否认了形式的实体地位这一点而言,这就是一个更加令人难以接受的看法。因此,我们还必须更为细致地来审视1033b20-24的这段话。
二
但是,恰恰是在对这段话的翻译和理解上存在着极大的争议,而一个首要的争议甚至就发生在对其中的1033b22那句话的断句上。传统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断句方式,而耶格尔和罗斯却给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断句方式,两种断句方式在分别采纳它们的研究者看来,似乎都提供的是支持形式不是“这一个”而是“这类”的证据。但是,下面我将证明,无论是哪种断句方式都没有不利于我们,相反,都明确地表明了,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形式确凿地是指“这一个”,而作为“这类”的形式,和罗斯理解的恰恰相反,是就与质料分离的形式而言的。
这里,为了理解的方便计,我们先把1033b22这句话的原文按传统的断句方式完整地写下来:
ἢ οὐδ᾽ ἄν ποτε ἐγίγνετο‚ εἰ οὔτως ἦν‚ τόδε τι‚ ...
我们可以注意到,按照传统的断句方式,εἰ οὔτως ἦν是一个插入句,它的主要功能在于接受1033b20-21那句针对球形和房子的问话(“那么,是否因此就有一个球形在这些球之外,或者一座房子在这些砖石之外呢?”)作为前提,以便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推论,并得出一些实质性的看法。显然,我们即采用的是这一断句方式,这也是最通行被采用的断句方式。
但是,耶格尔和罗斯却给出了另外一种断句方式,这就是建议把εἰ οὔτως ἦν和τόδε τι之间的那个逗号去掉,使它们连成为一句。[7]显然,这样一来,εἰ οὔτως ἦν的作用便不再是把前面那个问句的内容接受为做更进一步推论的前提,而是把τόδε τι接受为自己的主语以形成一个新的推论的前提,同时,当然是极其不自然的,罗斯还把τόδε τι提供给ἢ οὐδ᾽ ἄν ποτε ἐγίγνετο做主语。从而,他的翻译便是:
Rather we may say that no ‘this’ would ever have been coming to be, if this had been so.
(“但我们可以说,没有任何‘这一个’会被生成,如果这一个是这样的话。”)
在这里,按照罗斯的这一翻译和理解,亚里士多德这句话的重点就是在表明,形式不能作为分离的“这一个”而存在,否则的话就会没有生成。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一书的注释部分,罗斯并且给出了来自亚历山大和伯尼茨的解释作为这一翻译和理解的理由:“既然一个实体不能包含另一个现实存在的实体(1039a3),那么,结论就是,如果形式是一个实体,就绝不可能生成一个包含着它作为一个元素的个体实体。”[8]罗斯以此来支持他反对把形式作为“这一个”来理解的立场,并且当然也就给了接下来的一句“但是它却表示这类”以一个肯定性的理解,即认为这一句是强有力地支持了形式表示普遍的类而非具体的“这一个”的观点。同样是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一书的注释部分,他这样说:“亚里士多德现在转而考虑一个似乎可以从他对形式的创造的否定中得出的学说,即,柏拉图的学说,形式永恒、独立存在。对此,亚里士多德回答说,形式从来不是一个实体,而总是一个特性;从来不是一个τόδε,总是一个τοιόνδε。”[9]这里的关键当然是“形式从来不是一个实体,而总是一个特性”上,它尽管支持了形式与质料是不分离的学说,但是却明显同亚里士多德在Ζ卷中所主张的形式是第一实体的学说相反对了。同时,罗斯当然忽略了,“如果这一个是这样的”是指着它同质料的分离而言的,那么,它当然不排除形式可以作为和质料不分离的“这一个”存在的可能。
实际上,正如欧文所中肯评论的那样,罗斯的这一断句方式依然有利于把形式理解为“这一个”而非“这类”。[10]因为,不仅“如果这一个是这样的话”的表述实际上已经间接地暗示,亚里士多德是主张形式是“这一个”的,他仅仅反对形式是这样的“这一个”,即,与质料、与具体的被生成物相分离的“这一个”;而且,接下来的“但是形式表示这类”(按照罗斯在牛津修订版中的翻译)这一表述也完全可以在这一语境下意味着,亚里士多德只是在形式与质料分离的条件下才主张形式表示“这类”,而这很显然同形式是“这一个”的主张是不矛盾的。因为,形式是“这一个”的主张是就形式是与质料不相分离的“这一个”而言的,而形式表示“这类”是就形式与质料分离、仅仅作为一般的抽象的类而言的。它们当然是不矛盾的。而接下来的、并不存在翻译和理解上的争议的“而且不是确定的这个,但是一个人却从这个生产和生成这类,并且一旦它被生成,它就是这类的这个”,更是明确地表明了形式与质料的不相分离,表明了这类和这一个的特殊关系。显然,理解这一特殊关系正是理解Ζ 8这一部分内容的核心和关键。
这样,我们就澄清了来自耶格尔和罗斯的断句方式所可能产生的翻译和理解上的问题,显然,它并不会导致亚里士多德提出明显与他前面一再强调的形式是“这一个”的主张相反对的观点。那么,传统的断句方式会怎样呢?
如所说的,传统的断句方式是把εἰ οὔτως ἦν当作一个插入句来理解,这样,便如欧文所指出的,按照这一断句方式,在两个点上存在着争论[11]:第一,εἰ οὔτως ἦν的意思是什么?它是指着前面那个问句所提的问题,通过对它的肯定,把它设为进一步推论的前提,还是指如果形式(例如球形)是这样,亦即,与质料相分离?但显然,这二者差别不大,它们都是在假设这样一个前提,即,如果形式是与质料分离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尝试做一些推论。第二,ἐγίγνετο的主语是什么?是插入语后面的那个τόδε τι,即“这一个”,还是前面问句中的形式(例如球形)?这似乎带来了一些差别。因为如果是指τόδε τι,那么,意思就是说,“就不会有这一个被生成”,也就是说,如果形式与质料相分离,就不会有具体的东西的被生成;而如果是指形式,那么,意思就是说,“形式就不会成为这一个”,也就是说,如果形式与质料相分离,它就不可能被生成为这一个,或者作为这一个被生成。显然,当我们分别对此做了解释,我们会发现,同样,它们的意思的差别也不如想象得那么大,相反,它们都在向我们传达亚里士多德所企图做的这一推论,即,如果形式是和质料相分离的,那么,就不会有具体的“这一个”被生成,形式就不会成为“这一个”,而它们都极其自然地导向了下面的一句话,即,ἀλλὰ τὸ τοιόνδε σημαίνει,意即,形式就仅仅表示这类。[12]
这样,很显然,按照传统的断句方式,无论如何,在整个这个推论中,亚里士多德仅仅是向我们表明了,只是在形式与质料分离的前提下,形式才表示τοιόνδε,“这类”。但形式与质料的分离恰恰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通过论证所要予以反对的,从而,形式表示“这类”当然也就是他不能无条件接受的一个推论,而必须是在一定的前提下,亦即,仅就形式和质料的分离而言,形式才表示“这类”,但是,在形式与质料不分离这一根本重要的主张上,形式却恰恰表示“这一个”,而不是“这类”。显然,这才是亚里士多德这一句话所根本要向我们传达的意思。
一旦我们澄清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说形式是“这类”和说形式是“这一个”是根本不矛盾的。前者是就形式与质料的分离而言的,而亚里士多德的根本主张是,形式一旦与质料分离,它就只能作为普遍的类而存在,而不再是实体,这也就是他在别的地方一再地表明作为类的普遍者不是实体的原因。[13]后者是就形式与质料的不分离而言的,而这恰恰是亚里士多德的根本主张,他在Ζ 8的这一部分以及接下来的Ζ 9所核心论证的正是形式与质料的不分离,而正是由于形式与质料的不分离,形式才恰恰是作为“这一个”而存在,并因此是实体。从而,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的根本主张无疑正是,形式就是“这一个”。
这样,我们就对1033b20-24这一段话、尤其是其中的1033b22所存在的各种可能的不同的翻译和理解做了分析和说明,而结论就是,它完全不能构成一个有力的证据,证明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改变了他的主张,相反,倒是再清楚不过地证明了亚里士多德始终都坚持,形式是首要的实体、形式是“这一个”。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亚里士多德这里有关形式与质料不分离的论证理解为是基于这样一个坚定的信念,即,正因为形式是“这一个”,形式才不能与质料相分离,否则,它就不再是“这一个”,而是“这类”了。从而,看起来似乎形式的不被生成提供了这样一种推论的可能性,即,形式不参与生成,形式在具体的生成活动之外,形式同具体的被生成物、同质料是分离的,但是,正是形式是“这一个”的观点反驳了这一可能性,表明形式必然同质料结合在一起,形式就在具体的被生成物之中,从而,我们完全不必到具体的被生成物之外去寻求一个独立的形式,那样寻求到的将不再是形式,而只是一个普遍的类。
这样,“形式表示这类”这句话所可能产生的理论上的纷争就被消除了,形式只是在同质料分离的意义上才表示“这类”,而就它与质料不相分离而言它恰恰表示“这一个”。
三
现在,既然我们已经阐明了应当如何正确地理解Ζ 8, 1033b20-24这段话,形式对于亚里士多德在什么意义上是“这一个”,在什么意义上是“这类”,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按照这一理解去尝试解读同这个问题相关的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Ζ卷中其他一些公认困难的段落,以验证这一理解的正确性。
而自然,首先能够给我们的上述理解提供一个正面支持的就是紧接着这段话的一句,即:
这整个的这个,卡利亚斯或苏格拉底,正像是这个铜球,而人和动物正像是一般的铜球。(1033b24-26)
这句话是紧接着上面1033b20-24的那段话讲的,上面既然已经否定了形式可以离开质料而存在,那么,这里,亚里士多德通过这句话便突出地强调了形式与质料的不分离、形式同质料的内在统一、同一的关系,从而,它就是这整个的这个,就是一个质料和形式不分离的统一体,例如卡利亚斯或苏格拉底,就像这个铜球,本身就内含着质料,是形式和质料的统一,而绝不只是一个抽象的形式。这样,恐怕再没有什么能够比这句话更清楚地表明形式就是一个具体的“这一个”,当形式就是一个具体的“这一个”时,它是和它的质料不相分离的。由此,亚里士多德便表明了形式和“这一个”的关联以及是如何关联的。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谈到一般的人和动物,而亚里士多德特别表明,正像一般的铜球只是具体的铜球的类,而不简单就是这一个具体的铜球的形式,同样,一般的人和动物也不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具体的某一个人例如卡利亚斯或苏格拉底的形式,相反,它们也只是具体的人的类。这样,亚里士多德等于是在告诉我们,当形式表示这一个时,它是和它的质料不相分离的,而一般的形式仅仅作为类而存在,它并不是“这一个”的形式。从而,例如,人怎么可能是苏格拉底的形式呢?它只是苏格拉底所属的类,就像一般的铜球也只是这个铜球的类一样。这无疑也就契合了1033b20-24甚至字面的意思。因为,亚里士多德在那里所告诉我们的正是,表示“这一个”的形式不与质料相分离,否则,作为一般的形式它就只能表示这类,因此,我们才从这一个生产这类,而一旦生产这一个,我们也就生产了这类的这一个。“这类”和“这一个”便是这样关联在一起的。
显然,一旦我们这样解释了1033b24-26的这句话,那么,在Ζ 8中向来被视为非常不利于形式是“这一个”的那两段话,即1033b29-33和1034a6-9,也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1033b29-33这段话是这样说的:
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明显的是,生成者类似于(τοιοῦτονμέν οἷον)被生成者,尽管不是同一个东西,也不是在数量上为一,而是在形式上(εἶδει),就像在自然的生成中那样(因为人生人)……。
人们通常会认为,由于这段话明确地使用了τοιοῦτον(τοιόνδε的另一种写法)和εἶδει(“在形式上”),并且明确地表明生成者“类似于”被生成者,它们是“在形式上”为一,因此,亚里士多德就无疑是再次以明确的方式告诉我们,对于他来说,形式就是“这类”,而不是“这一个”。但是,假如人们肯再仔细地考察一下这段话所处的上下文,考察一下亚里士多德是在什么语境下讲这段话的,那么,他们将会发现,这段话对于形式是“这一个”的观点根本不会带来任何的不利。因为,就这段话所处的语境来说,亚里士多德所要重点说明的仅仅是,我们完全用不着到具体的生成过程以外为生成寻求它所必需的形式原因,[14]形式就在具体的生成者和被生成者中,它和它们是不分离的,从而总是具体的人生人,而不是抽象的形式。[15]假如这就是亚里士多德这段话的意思,那么,很显然,说生成者类似于被生成者,生成者和被生成者在形式上为一,这就没有任何特别的涵义,它们并不表示形式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是类,它们仅仅表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和具体的对象相分离的形式就不再是具体的对象亦即“这一个”,而是抽象的类。说生成者和被生成者在形式上为一,显然就是就此而言的,否则亚里士多德也不必特别强调它们“不是同一个东西,也不是在数量上为一”了。这样,1033b29-33这段话并没有向我们提供和我们迄今所理解的不同的看法,而这就再次证明了我们的理解的正确性。
那么,1034a6-9那几句话又如何呢?在那里,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这个整体,这个在这些肉和骨之中的这类的形式,这就是卡利亚斯和苏格拉底;并且他们由于质料而是不同的,因为质料是不同的;但在形式上是相同的;因为形式是不可分的。
对于这几句话,人们向来认为它确凿无疑地表明了,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形式就是类。卡利亚斯和苏格拉底作为个体的人,他们仅仅在质料上是不同的,从而是质料保证了他们的个体性,但是,他们在形式上却是相同的,因为他们都是人,从而,这就证明形式对于亚里士多德恰恰是“这类”,而不是“这一个”。为了避免这几句话所明显带来的麻烦,一些主张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是“这一个”的研究者便提出这里的形式、εἶδος不应当翻译并理解为“形式”,而应当翻译并理解为“种”,从而,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的仅仅是卡利亚斯和苏格拉底在“种”上是相同的,而不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16]但是,显然,假如按照我们上面已经讨论过的理解方式,那么,我们甚至不必刻意地将这里的εἶδος翻译并理解为“种”,而是完全可以一贯地按“形式”来理解。因为,亚里士多德在这段话中所说的和前面所讨论过的一系列段落的主题思想并无任何不同,他所说的仅仅是:不和质料相分离的形式就是具体的“这一个”,就是个体,而仅就离开了质料的形式来说,它才是一般的类,也只能作为一般的类而存在。从而,所谓“这类的形式”无疑仅仅是就和质料分离的形式而言的,但是,作为和质料不相分离的形式,它却恰恰就是“这一个”,例如,具体的卡利亚斯和苏格拉底,而不再是一般的类。
对此如果人们还有疑问,那么,亚里士多德在Ζ 10, 1035b27-30上的一句话也为这一理解的正确性提供了有利的证据,他说:
人、马以及那些这样用于具体的东西、但却是普遍的东西,它们不是实体,而是出于这个描述和这个质料的作为普遍的合成物。
在这里,人、马无疑是就普遍的类而言的,而所谓的“这个描述和这个质料”是就个体的形式和质料而言的,因为“描述”λόγος在这里是指形式定义。这样,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明显是说,存在着个体的形式,它和质料是不相分离的,它们构成了具体的这一个,至于人、马,它们是普遍的类,因而不是实体,它们实际上是对作为实体的具体的这个人、这匹马的类的抽象和概括。
四
现在,还剩下最后两个问题,它们不见于Ζ 7-9中,而分别见于Ζ 1和Ζ 4。
在Ζ 1中,当亚里士多德重提他的存在的多种意义理论以及相应的存在的核心意义理论,并确定实体就是存在的核心意义时,他这样说到实体:
存在有多种意义,正如我们在前面在有关多种意义的部分中已经区分过的那样;因为它既表示“是什么”(τί ἐστι)和“这一个”(τόδε τι),又表示性质或数量或其他这类谓词中的每一个。既然存在有这么多的意义,那么显然,其中首要的存在就是“是什么”,它表示实体。因为,一当我们说这一个如何时,我们说“好的”或“坏的”,而不是“三肘长”或“人”;但一当我们说是什么时,我们不说“白的”、“热的”或“三肘长”,而是说“一个人”或“一个神”。其他东西被说成存在,是由于有的是这样的存在的数量,有的是其性质,有的是其性状,而有的是它的诸如此类的别的什么。(1028a10-20)
我们看到,在这一段话中,亚里士多德明确地用“是什么”和“这一个”来指实体,并且用具体的例子说明了“是什么”和“这一个”就实体而言彼此之间的具体关系,这就是,“是什么”是对“这一个”的陈述或定义,它具体地揭示“这一个”亦即实体究竟“是什么”,而不是“是如何”或者“是多少”,例如“这是一个人”或者“这是一个神”。从而,亚里士多德就表明了“是什么”和“这一个”正和实体根本相关。
但是,正是在这里便似乎产生了一个问题。这就是,通常人们把有关一个东西的本质谓述亦即定义看成是一个种谓述,从而,亚里士多德这里有关实体的“这一个”和“是什么”的双重表述便似乎产生了相互之间的严重的对立和分歧,而不再像上面那段话中论述的那样表现得极其一致和连贯。也就是说,很显然,“这一个”明显指向的是个体,从而,它支持了我们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是个体的观点;但是,“是什么”按照上述通常的理解,却最经常地指向一个种谓述,即便是与这个个体最切近的种的谓述,从而,它就仿佛支持了关于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Ζ卷中的实体是指普遍的类的观点。
我们看到,罗斯便持有这一看法。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罗斯针对“是什么”和“这一个”这两个短语这样写道:
这两个短语指示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学说来说所存在的两个方面。一个τί ἐστι是一个东西的τί ἐστι,即对“它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且无论这个东西是一个个体还是一个普遍者,其本质只能够被表述为一个普遍者或普遍者的一个结合。τί ἐστι事实上指向本质谓述和偶性谓述之间的区别。但另一方面,一个τόδε τι却不是任何东西的τόδε τι;它仅仅是一个个体;τόδε τι这个词不指向本质和偶性的区别,而是指向实体和属性的区别。事实上,οὐσία最初对亚里士多德再明确不过地是指“那最真实或最完满所是者”。他有时候认为它是事物中那最真实所是者——τί ἐστι或本质;有时候认为因为它不在任何东西中而是独立存在从而是那最真实所是者——τόδε τι或个体。同样的歧义也出现在《范畴篇》中,在那里,πρώτη οὐσία(按,“第一实体”)对应于τόδε τι,δευτέρα οὐσία(按,“第二实体”)对应于τί ἐστι。[17]
这样,在罗斯看来,亚里士多德在Ζ 1中针对实体的“是什么”和“这一个”的双重表述就是矛盾的,一个指向普遍的类,一个指向个体。而按照罗斯本人对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Ζ卷中的实体的理解,他倾向于将实体以及与之相关的形式理解为是指普遍的类,而这更准确地说,是指最低的种(infimae species),从而,在他看来,亚里士多德在实体观上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范畴篇》中的第二实体在《形而上学》Ζ卷中成了第一实体。
与此相关,显然,Ζ 4, 1030a11-12的那句话也就仿佛能够提供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直接支持像罗斯这样认为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Ζ卷中的实体和形式是指最低的种的观点。而这也就是我们这里同样要加以说明的另外一个问题。
因为,Ζ 4, 1030a11-12的那句话是这样说的:
οὐκ ἔσται ἄρα οὐδενὶ τῶν μὴ γένους εἰδῶν ὑπάρχον 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 ἀλλὰ τούτοις μόνον.
对于这一句不能不承认句法结构非常复杂的话,罗斯的翻译是这样的:
Nothing, then, which is not a species of a genus will have an essence – only species will have it.
意思是说:
那么,没有任何不是一个属的种的东西将具有一个本质——唯有种才有本质。
而Loeb本《形而上学》的译者H. Tredennick的翻译同样支持了罗斯的这一理解。他是这样翻译的:
Hence essence will belong to nothing except species of a genus, but to these only.
意思是说:
因此,本质除了一个属的种以外将不属于任何东西,而是仅仅属于它们。
这样,根据罗斯和Tredennick的理解,Ζ 4, 1030a11-12便仿佛提供了一个铁证,将实体、形式、“是其所是”明确地同事物的种联系在了一起,表明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Ζ卷中有关实体的最明确的观点是,实体是普遍的种,而这便直接反驳了有关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和形式是指个体的观点。
但是,假如我们仔细地观察和研究这里的这句希腊原文,细心地分析它的复杂而困难的句法结构,那么,我们会发现,罗斯以及绝大多数研究者对这句话的理解是错误的,这句话丝毫没有支持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和形式是指普遍的种的观点,而是依然表明实体和形式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所指的是个体。
因为,对于这句话来说,构成真正难点的并不是它的双重否定的句法格式,这一点对于所有通晓希腊语的研究者来说都不是问题,而是它在属、种和“是其所是”所归属的事物之间以属格方式所建立起来的多重所属关系。正是这个是足够复杂的,从而导致绝大多数研究者未能把握住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不是把“是其所是”同属下的种联系在一起,而是同属下之种中的个体联系在一起。因为,在这里,οὐδενὶ τῶν μὴ γένους εἰδῶν这句话表现了一种复杂的所属关系,其中属(γένος)和种(εἶδος)都分别采取了属格的形式,而“是其所是”(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所不会不归属(ὑπάρχον)的那任何一个东西却采用了否定性的指示代词“没有一个东西”(οὐδέν)的与格形式(οὐδενὶ)。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同οὐδενὶ的关系是简单的,因为ὑπάρχον这个动词当表示“归属”时通常要求它的宾语是与格。但是,οὐδενὶ同εἰδῶν和γένους之间的关系却是复杂的,它们之间具有一种一个套一个的复杂的所属关系,从而,它们究竟表示的是“属下之种的任何一个”(这里暂不考虑οὐδενὶ的否定性内涵),还是“属下之种中的任何一个东西”呢?显然,两种理解是有区别的,前者会将“是其所是”同属下的种明确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后者却会将“是其所是”同属下之种中的具体的个体联系在一起。毫无疑问,以罗斯为代表的绝大多数研究者选择的是前一种理解。但是,这里的问题却是,假如说εἰδῶν和γένους之间所建立起来的所属关系(τῶν γένους εἰδῶν)所指的并非是“属的种类”,而是“属下的种”,不是在就各种类的属而言,而是在就属下的各个种而言,那么,为什么οὐδενὶ和εἰδῶν之间所建立起来的所属关系不同样也是在就种下的任何一个具体的个体而言,而一定是在就任何一个种而言呢?假如我们的这一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对于Ζ 4, 1030a11-12这句话的正确翻译就应当是:
所以,“是其所是”就不会不属于属下之种中的任何一个东西,而是唯一地属于这些东西。
而这也就将“是其所是”亦即形式实体明确地同种下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体事物联系在了一起。
但这还不是最明显的证据,最明显的证据是紧接在这句话后面的一句话,即:“因为看起来这些东西不是就分有和性状而言的,也不是作为偶性”(1030a12-13)。显然,这句话中的“这些东西”是复指前面那句话中的“这些东西”(τούτοις)而言的,而τούτοις当然又是对οὐδενὶ的指代。从而问题是,假如“这些东西”所指的就是“属下的种”,那么,亚里士多德为什么会说“因为看起来这些东西不是就分有和性状而言的”呢?因为,“这些东西”作为“属下的种”恰恰是就分有而言的,因为,个体事物分有种,按照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种都是可被分有的,只有个体事物才不再被分有,因此,它才是个体,亦即individual(不可分者)。[18]这样,很清楚,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明确表达的并非“是其所是”是指种,而是“是其所是”是指种下的每一个个体,它和个体事物亦即“这一个”是完全同一的,而这显然也正符合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Ζ 6中所集中论述的主题,即本质和个体事物(“这一个)的同一性。
但是,假如我们正确认识了Ζ 4, 1030a11-12的这句话,那么,Ζ 1的关于实体的双重表述的那段话还成其为问题吗?显然不了。这之中的一个主要的原理恰恰就是本质和“这一个”的同一性。也就是说,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本质就是“这一个”,个体事物是本质个体,从而,揭示“这一个”的“是什么”就是对“这一个”本身之所是的揭示,否则的话,我们就会陷入Ζ 6所论证的有关个体事物的本质定义的无穷后退之中,个体事物将成为根本上不可定义、不可认识之物。这样,Ζ 1中有关实体的“是什么”和“这一个”的双重表述就是不矛盾的,“是什么”就是“这一个”的是什么,它和“这一个”是完全一致的,它是对“这一个”的本质陈述或定义,而作为本质定义,它和关于一个事物所归属的种的种谓述是有着根本差别的。而研究者们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上述糊涂的认识,就在于将本质定义和种属谓述混淆在了一起。
这样,正是在对这最后剩下的Ζ 1和Ζ 4中的这最后两个问题做出了上述的研究和解答之后,我们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说,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Ζ卷中被确立为实体的形式所指的并非普遍的类,而是个体,而这更准确地说,就是本质个体。
五
最后,纯粹是一个一般原理的补充,我们可以考虑一下“本质个体”这个概念是否可能,亦即,我们是否能够说存在着个体性的本质对象。因为,造成我们理解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Ζ卷中的形式概念的全部困难的,正是在这个基本的原理上的人们的通常的糊涂观念,这就是,人们习惯于将一个事物的本质不理解为这个事物之自身,而是理解为这个事物所归属的类。人们认为类构成了一个事物的本质,而除此之外,个体事物本身是没有自己专有的本质的。
但是,这恰恰就是一个根本的认识错误。且不说我们通常对一个事物所进行的种属谓述,如果严格分析起来,并不是在对一个事物的本质进行界定,而不过是对一个事物进行种属的归类,即将它归入一个类中,从而,本质谓述和种属谓述应当严格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即便是从有关本质的一般理论思考来看,一个清楚的事实也是,本质并不像人们通常所以为的那样是指事物的类本质,而完全可以是一个个体本质。
就此,我们可以针对亚里士多德经常举的铜环的例子稍作思考。例如,什么是一个铜环的本质呢?显然,这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会将我们引向一种柏拉图式的思考,从而是在多个具体的铜环之中确定所谓的一个铜环本身,而这便将我们的思维引向了一个一般的铜环,亦即铜环的类本质。相反,像这样的本质思维不仅可以针对多个具体的铜环发生,而且也完全可以针对一个具体的铜环发生,并且更为严格。因为,只要我们严格地思考,那么,即便是针对一个具体的铜环,我们也可以寻求仅仅属于它自身所特有的本质。例如,如我们通常所看到的,事实上,一个具体的铜环总是表现在种种偶性之中,例如,它在光线亮的地方是一个样子,它在光线暗的地方又是一个样子,我们从这个侧面看它是一个样子,从那个侧面看它又是一个样子,总之,它和它的种种偶性的存在不分离,从而,恰恰是针对这个铜环的种种偶性的表现,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是这个铜环本身呢?因为,否则的话,所有这些有关这个铜环的种种偶性的表现就将是无主体的,或者,将是多而不再是一,但是,我们却说它们是这个铜环的种种偶性的表现,在这诸种表现的背后有一个这个铜环本身存在着,它是它们的当然的主体。但由此一来,我们也就被引向了对这个铜环的个体本质的确认,而这也就显明了本质个体作为对象的可能性。
现在,假如道理就是这样,那么,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是指“这一个”,难道还有什么理论上的疑惑吗?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就是本质个体,而就它同时就内涵着质料、与质料不相分离而言,它就是一个具体的、实在的本质对象,因而它就是实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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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On Book Zeta of Aristotle’s Metaphysics, being the record by Myles Burnyeat and Others of a Seminar held in London, 1975-1979.
[1]关于形式是第一实体,Z卷随处可见:Z 7, 1032b1-2(这是表述最明确的一处),Z 3, 1029a6-7, 31,Z 4, 1030 a10,Z 6, 1031b14, 1032a5,Z 11, 1037a5, 28, b2, 3-4,Z 13, 1038b10。这里为便于理解故,仅从以下一点予以特别说明。在Ζ 3,当亚里士多德已经在之前的Z 1中明确地提出了“什么是实体”是首要追寻的问题,并在接着的Z 2中简要梳理了在他之前的研究者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种种回答之后,他在这一章里提出了他对“什么是实体”这个问题的明确的回答。他指出有四个可以充当实体的候选项,即,是其所是,普遍者,属,还有主体。他首先研究主体,指出主体是实体的首要原则,而能够被看成是主体的主要有三个,即,质料、形式,质料和形式的合成物。在通过论证否定了质料的主体地位的合法性、因而否定了质料是实体后,他便指出只有形式、形式和质料的合成物可以是实体,因为它们不仅是主体,而且还是“可分离者和这一个”(1028b28-30:“可分离者和这一个看起来最属于实体。因此,形式和二者的合成物可能相比于质料更是实体。”),从而是真正肯定意义上的主体,因而是实体。但是,鉴于形式和质料的合成物是由形式和质料合成的,是在后的,所以,形式便是首要的实体,而这当然也就是说,是第一实体。在此之后,由于在“是其所是”和形式之间建立起一致性(1032b3:“形式我指每一个东西的是其所是和第一实体”),亚里士多德对形式是第一实体的论述便转而通过对“是其所是”是第一实体的论述来进行。这样,我们看到,形式是第一实体,这是亚里士多德在Z卷明确建立的一个核心命题。
[2]关于形式是“这一个”,不仅上面1028b28“可分离者和这一个”对形式是第一实体的指证已经向我们间接地暗示了形式就是“这一个”,而且1032b3明确建立形式和“是其所是”以及第一实体的等同关系的那句话实际上也向我们暗示了形式同“这一个”的关系,因为形式,如亚里士多德这里所明言的,它指“每一个东西的是其所是”。而至于“是其所是”同“这一个”的关系,请特别参看亚里士多德在Ζ 4和Ζ 6中的论述。在Ζ 4中,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是其所是”同“这一个”联系在了一起,表明“是其所是”所指的就是“这一个”。例如,1030a3-7:“因为那‘是什么’本身才是‘是其所是’,而一旦另一个陈述另一个,就不是‘这一个’本身,例如,这个白色的人就不是‘这一个’本身,如果唯有‘这一个’才属于实体的话。”而在Ζ 6中亚里士多德专论了“是其所是”和作为“这一个”的个体事物的同一性。Ζ卷以外的证据,如Δ 8,1017b23-26,Η 1,1042a27-31,这些地方都以明确的方式指出了形式就是“这一个”。
[3]M. J. Woods是在这个观点上持论最明确的(M. J. Woods, “Problems inMetaphysicsΖ, Chapter 13”,Aristotle, ed. J. M. E. Moravcsik, New York: Doubleday, 1967, 215-238)。罗斯同意不是所有普遍的类都是实体,但是坚持认为最低的种(infimae species)而非个体事物是实体,所持的基本理据就是个体事物是不可定义的(参见Ross,Aristotle’sMetaphysics, vol.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24, p.xcii,xcv,cvii)。其他如G. E. L. Owen(“The Platonism of Aristotle”,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51 (1966), pp.125-150),Daniel Graham(Aristotle’s Two System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7, p.61)。陈康先生也是这一观点的持有者,具体参见Chung-Hwan Chen, “Aristotle's Concept of Primary Substance in Books Z and H of the ‘Metaphysics’”,Phronesis, Vol. 2, No. 1 (1957), p. 48, n. 8。陈康先生在另一篇文章(“The universal concrete”,Phronesis19(1964), 48-57)中还对亚里士多德在1035b27-31中讲到像人、马这些普遍的种、属不是实体而是普遍的形式和质料的合成物感到怀疑,认为它是一个不受欢迎的侵入者。
[4]Michael J. Loux, “Form, Species And Predication InMetaphysicsΖ, Η, and Θ”,Mind, New Series, Vol. 88, No. 349 (Jan. 1979), 1-23。在这篇论文中,Loux的主要思路就是力图在普遍者不是实体和形式既是普遍者又是实体之间确立一条可以明确辨认的界限,而他企图实现这一点的关键就是表明正像实体一词对于亚里士多德是同名异义的一样,“普遍者”一词对于亚里士多德同样也是同名异义的,“普遍者”在一种较为狭窄的意义上指种、属这些普遍的类存在,而在另一种较为宽泛的意义上指普遍的陈述者。他认为,对于前者,亚里士多德明确否认它们是实体,从而等于是否认了《范畴篇》中的第二实体即种、属是形式,对于后者,形式就是在这一宽泛意义上的普遍者,因为它普遍地陈述质料,而亚里士多德认为它同时也是实体。卢克斯这一观点的主要问题,如他自己也坦然承认的,即在于不能对明确提出普遍者不是实体的Ζ 13做出合理的解释,因为Ζ 13的那个命题似乎是针对一切意义上的普遍者而言的,而并不是专门就种属这类普遍者而言的。
[5]James Lesher(‘Aristotle on Form, Substance, and Universals: A Dilemma’,Phronesis, 1971, 169-178)和R. D. Sykes(‘Form in Aristotle: Universal or Particular?’Philosophy, 1975, 311-331)认为,在形式究竟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这一问题上人们不可能提出根本的解决方案。余纪元认为《形而上学》Ζ卷是难题性质的,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两条有关实体的研究路径以克服柏拉图的第三人问题,但各有利弊(Jiyuan Yu,The Structure of Being in Aristotle’s Metaphysics, chap. 5,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113ff.)。
[6]1033b16-18:φανερὸνδὴἐκτῶνεἰρημένωνὅτιτὸμὲνὡςεἶδοςἢ οὀσίαλεγόμενον οὐ γίγνεται(“由上述显然,那被称作形式或实体的东西不被生成”)。
[7]“但是非常有可能的是,我们应当去掉h)=n后的逗号,并且译为‘也许回答是,如果形式是这一方式的一个个体实存,生成就从来根本不会发生’。”(Ross,Aristotle’sMetaphysics, vol.II, p. 189, Oxford 1924)。罗斯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注释部分中的这句译文同他自己的被收入牛津修订版的《亚里士多德全集》(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 The Revised Oxford Translation, ed. Jonathan Barn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形而上学”部分中相应的译文有所不同(见下面正文所引)。
[8]Ross,Aristotle’sMetaphysics, vol.II, p. 189, Oxford 1924。
[9]Ross,Aristotle’sMetaphysics, vol.II, p. 188, Oxford 1924。
[10]“此外,也曾经被建议,我们可以删除h)=n后的逗号,这在罗斯和耶格尔的文本中可以找到。……这会使得他在这里所说的同他在别的地方乐意说一个形式是一个‘这一个’协调一致。”(Notes On Book Zeta of Aristotle’s Metaphysics, being the record by Myles Burnyeat and Others of a Seminar held in London, 1975-1979, p.67)
[11]以下参考Notes On Book Zeta of Aristotle’s Metaphysics, being the record by Myles Burnyeat and Others of a Seminar held in London, 1975-1979, p.67。
[12]我正是考虑到这一句的主语是形式,才在接受传统的断句方式的前提下,把整个这几句话的主要的主语看成是形式,从而才有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形式就不会成为这一个,而是表示这类”的翻译。
[13]例如,Z 16, 1041a3-5:“因此,显然,没有任何一个普遍而言的东西是实体,也没有任何一个实体是出自于实体”。
[14]1033b27-29:“因此显然,形式的原因,像一些人惯于说形式的那样,如果它们是一些在那些具体的东西之外的东西,那么,对于生成和实体就没有任何用处;它们也不可能因此就是就其本身而言的实体。”这段话构成了1033b29-33的上文。
[15]1034a2-5:“所以,显然,没有任何必要把形式设置为模型(因为它们最有可能在这些东西中被找到;因为实体尤其是这些东西),而是生成者就足以生产,并且是质料中的形式的原因。”这段话构成了1033b29-33的下文。
[16]参见Michael Frede and Günter Patzig,Aristoteles, Metaphysics Ζ: Text,Übersetzung und Kommentar, Munich, 1988。
[17]Ross,Aristotle’sMetaphysics, vol.II, pp. 159-160, Oxford 1924。
[18]关于亚里士多德对个体的这一思想,参见Michael Frede, “Individuals in Aristotle”,Essays in Ancient Philosophy, pp. 49-71, Clarendon Press, 1987。
来源:《复旦学报》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