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简体 | English

新闻中心

更多

聂敏里

“实体¬—主体”原则与本质个体

日期:2019年07月29日 14:39   浏览次数:    作者:聂敏里    编辑:张敏

【摘要】“实体—主体”原则是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理论的核心原则,但是它与他的谓述理论的关系却一直没有得到揭示,从而它的内在理论实质也就不能得到清楚地说明。本文通过对亚里士多德谓述理论的深入分析,不仅证实了“实体—主体”原则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的成立,而且还通过对谓述理论中的一些特殊反例的分析,揭示了“实体—主体”原则对本质个体才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实体的肯定。

【关键词】主词谓词种属谓述本质谓述本质个体

1

“实体—主体”原则是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提出来的,在那里,亚里士多德说:

实体是那最主要、第一位、最重要被陈述者,它既不陈述任何一个主体也不在任何一个主体之中,例如这一个人或这一匹马。(1b10-13)

其中,“既不陈述任何一个主体也不在任何一个主体之中”即是对实体的主体地位、而且是绝对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因为,在《范畴篇》的语境中,“陈述一个主体”指的是像人陈述这一个人的关系,[1]亦即,是种属概念对其下级概念的陈述,而这样的陈述可以一直抵达一个最低的下级概念,它不再可能以类似的方式寻找一个它自己的下级概念来予以陈述,因此,像这样的一个概念就指向了个体。但是,很显然,它并不就是个体实体,因为,如弗雷德在“亚里士多德的个体”一文中已经指出的,亚里士多德并不拒绝个体属性这样的概念,[2]因为,它们也同样符合上述的陈述关系,例如颜色陈述这一个白色。[3]因此,在除实体范畴之外的其他九个范畴中也存在着类似的种属概念对其下级概念的陈述关系,按此追溯下去,也可最终找到它们各自种类的个体。但这样一来,另一个标准“不在任何一个主体之中”在界定实体的工作中就具有了特殊的作用,因为,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在主体之中我是指那不作为一个部分在一个东西中、离开了它在其中的那个东西的存在就不能成立的东西”,[4]这表示了一种属性对实体的依存关系,例如,这一个白色虽然是颜色这一类性质中的最低个体概念,但是,它却不能独立存在,而是必须依赖于一个实体的先行存在,例如,我们可以说,“苏格拉底是这一个白色的”。这样,当亚里士多德使用“不在任何一个主体之中”这一标准时,他就将一切个体属性从实体的定义中排除了出去,而将实体锁定在作为终极主词的存在者身上,它既不像人陈述这一个人那样,也不像这一个白色陈述苏格拉底那样,而是在一个特定的种类之下的最低的个体概念,同时又是一个不依赖于其他任何存在者而可以独立存在的个体概念。这样,亚里士多德在上引的《范畴篇》的这段话中就等于是确立了“实体—主体”的原则,并且将严格意义上的实体指向了个体实体。

“实体—主体”的原则并不是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才坚持的理论,实际上,在《形而上学》核心卷中,亚里士多德同样坚持了这个关于实体的根本原则。例如,在《形而上学》Z 3中,当谈到实体的四种意义(四个候选项)时,亚里士多德首先谈到的就是主体,他这样说:

主体是那其他东西陈述它、而它本身不再陈述其他东西者,因此首先应当对它进行界定,因为看起来首要的主体最是实体。(1028b-1029a)

至此便概括地说了实体究竟是什么,即,不陈述一个主体而是其他东西陈述它的东西。(1029a8-9)

这样,很显然,“实体—主体”的原则在这里得到了明确而一贯的运用,亚里士多德仍然用它来界定实体。尽管有人利用亚里士多德在下面进行的有关质料的“剥离论证”来表明亚里士多德似乎放弃了“实体—主体”原则,[5]因为,对它的运用似乎会导致质料成为终极主体,而这似乎会动摇亚里士多德打算确立形式和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更是实体的理论企图,但是,对这个论证的具体的分析会表明,亚里士多德通过“剥离论证”实际上倒是否定了质料是首要的主体的可能,因为它会导致一个完全消极的、什么也不是的概念,[6]从而,对“实体—主体”原则的正确运用只能够确立形式和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更是实体。所以,作为那个论证的结论,亚里士多德才这样说:

对于由此考察的人来说,这就意味着实体是质料;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可分离者和这一个看起来最属于实体。因此,形式和由二者构成的东西可能相比于质料更是实体。此外,由二者构成的实体,我是指由质料和样式所构成的实体,应当放弃,因为它是在后的而且表面的,而质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表面的。应当就第三种加以思考,因为它是最困难的。(1029a26-33)

这样,亚里士多德最终确立了形式——而这也就是“是其所是”——是首要的实体。同时,当然可以立刻指出的是,在这里通过被确立为首要的主体从而被确立为首要的实体的形式,亚里士多德显然不排除它可以指向个体形式或个体本质,因为,亚里士多德即便在这里也强调了“实体—主体”原则运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结果,即,它最终确立的将是个体实体,亦即“这一个”。

而在Z 13中,亚里士多德同样诉诸了“实体—主体”的原则。他这样说:

既然研究是关于实体的,我们就要再次回来。据说正像主体是实体,“是其所是”和普遍者也是。因此,关于前两者已经说过了;因为关于“是其所是”和主体已经说过,它们在两种方式上作为主词,或者作为“这一个”存在,正像这个动物作为种种性状的主词,或者正像质料作为现实性的主词。(1038b1-7)

这段表述不仅重新援引了“实体—主体”的原则,并且肯定了“是其所是”作为实体、作为“这一个”的存在,而且更为可贵的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实际上向我们澄清了质料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才作为主体成立,这就是,它只是在相对于现实性的潜能的意义上才是主词,从而,它的主体地位就不是绝对的,而总是相对于某个形式而言,是在作为这个形式的潜能的意义上才被这个形式谓述,例如“这块青铜是这个雕像”,但显然,这只有在这块青铜是这个雕像的潜能的意义上才成立,而在绝对的意义,这块青铜当然并不径直就是这个雕像。这样,在下面的排除普遍者是实体的其中一个论证中,亚里士多德才这样说:

再者,那不陈述一个主体的东西被叫做实体,而普遍者总是陈述一个主体。(1038b16-17)

这样,亚里士多德不仅再次肯定地运用了“实体—主体”这个原则,而且还运用这个原则将实体明确地指向了个体,而非普遍者。这实际上也反驳了前面所提到的那些认为亚里士多德在Z 3中有关质料的“剥离论证”否定了“实体—主体”这一原则的人的观点。

同样,在H 1中,“实体—主体”原则仍旧是亚里士多德所明确诉诸的一个有关实体的根本原则,他这样说: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公认的实体。它们就是那些可感实体;而可感实体全都具有质料。但实体是主体,在一种意义上是质料(质料我指那不是在现实性上是“这一个”而是在潜能上是“这一个”者),在另一种意义上是描述和样式,它作为“这一个”是在描述上可分离的;在第三种意义上是那出自二者的东西,只有它有生成和毁灭,并且是绝对可分离的;因为就描述而言的实体中一些可分离,一些不可分离。(1042a25-32)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不仅明确诉诸了他的“实体—主体”的原则,而且还就运用这一原则所可能获得的实体的选项为我们提供了多重的思考和选择,这就是,能够作为主体的既可以是质料、也可以是形式、也可以是质形合成物。同时,同“这一个”这个明确指向个体的术语相关联,他也等于是以特殊的方式向我们暗示了实体的个体性质。

2

现在,当我们确定了“实体—主体”原则是亚里士多德实体理论的一个核心原则,我们也就同时要知道,它是和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它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的一个具体的运用,亚里士多德通过运用这个理论、通过严格区分主词与谓词,来区分实体与非实体、尤其是实体与普遍者,而后者更明确地将实体指向了个体实体。[7]

《前分析篇》第一卷第27章向我们清楚地展示了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与“实体—主体”原则的内在关联,表明“实体—主体”原则在本质上依赖于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的严格的运用。在这一章中,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在所有存在者中,有些是这样的,从而不就任何其他东西真正普遍地进行谓述(例如克莱翁、卡利亚斯和具体、可感的东西),但其他东西就它们进行谓述(因为它们每一个既是人也是动物);而有些本身谓述其他东西,但其他东西并不就它们在先进行谓述;有些本身谓述其他东西,别的东西也谓述它们,例如人谓述卡利亚斯,而动物谓述人。因此显然,存在者中有一些在本性上不就任何东西进行陈述;因为可感物中几乎每一个都是这样的,从而不就任何东西进行谓述,只除了就偶性;因为有时候我们说“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那个正走过来的是卡利亚斯”。对于行进者来说在顶端停住,我们会再次说的;现在,就让它是这么规定的。因此,就这些东西就不可能证明有别的东西在进行谓述,除非依照意见,但是它们就其他东西进行谓述;个体事物(τὰ καθ’ ἕκαστα)不就其他东西进行谓述,而是别的东西就它们进行谓述。而那些居间者显然按照两种方式都可以;因为它们将就其他东西进行陈述,而其他东西也将就它们进行陈述,而且论证和考察几乎最是关于它们的。(43a25-44)

这是亚里士多德谓述理论运用的一个清楚的实证。但是,很显然,亚里士多德用这个理论却是要对存在者进行划分,而划分的结果就是有这样三类不同的存在者:一类是绝对地不谓述任何其他东西、而是其他东西谓述它的存在者,因而,它是绝对的主词亦即主体存在;一类是绝对地不被任何其他东西所谓述、而是自己谓述其他东西的存在者,因而,它是绝对的谓词,因而是最高的属概念;再有一类是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即,既谓述其他东西,也被其他东西所谓述,因而,它似乎兼有主词和谓词的特点,即,既可以做主词,也可以做谓词,但是,就它不能绝对地做主词而言,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谓词。而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第一类存在者就是像克莱翁、卡利亚斯这一类的具体、可感的个体事物;而第二类存在者就是种属意义上的最高的普遍者,因为,在它们之上再没有比它们更普遍的属;而第三类存在者,就它们本质上仍然是谓词而言,它们仍然属于普遍者之列,只不过不是最高的属。

这样,从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通过运用谓述理论来区分主词与谓词以对存在者进行划分,我们也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与“实体—主体”原则的理论关联,亚里士多德运用这一理论可以说其目的就是要以一种可靠的方式来寻求和最终确定实体,而实体也就是那“不就任何其他东西真正普遍地进行谓述”的东西,也就是绝对的主词或主体。

但是,也许存在反例和疑问。因为,亚里士多德在上引话中有这样几句话:

因此显然,存在者中有一些在本性上不就任何东西进行陈述;因为可感物中几乎每一个都是这样的,从而不就任何东西进行谓述,只除了就偶性;因为有时候我们说“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那个正走过来的是卡利亚斯”。(43a33-36)

这似乎表明谓述理论并不能够有效地帮助我们确定实体,因为,实体词项似乎也可以作为谓词出现,从而,虽然我们可以区分主词与谓词,但是,对主词与谓词的区分并不能够将我们必然地引向实体,因为,实体并不绝对地就是主词。从而,这一反例的存在似乎动摇了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与“实体—主体”原则的内在理论关联,而且也似乎由此动摇了“实体—主体”原则本身。

但是,恰恰是它作为反例存在的事实,恰恰是亚里士多德将它明确地从他的谓述理论中排除出去,亦即,将它看成是一种偶性意义上的谓述,也就是说,一种不严格的谓述形式,表明了亚里士多德严格运用他的谓述理论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区分主词与谓词来区分实体与非实体、尤其是实体与普遍者,并且最终是要来确定实体作为个体实体这一根本事实。因为,如上所引,“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那个正走过来的是卡利亚斯”之所以被作为反例提出来,不是为了证伪他的谓述理论在确定实体上的有效性,而恰恰是通过对它的排除来使他的谓述理论变得更为严格,而这样严格化的谓述理论,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它能够被用来为他的实体理论服务,亦即,使“实体—主体”这一原则成为严格有效的。

或许,我们上述的分析带有臆断的成分,也就是说,我们似乎在冒昧地推断亚里士多德的主观意图。但是,《后分析篇》中的相关段落证明了我们的看法的正确性。在《后分析篇》第一卷第22章中,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因此,对于那些按照“是什么”来谓述的这[8]是明显的;因为,如果定义是可能的或者知道“是其所是”是可能的,而穷尽无限的东西是不可能的,那么,那些按照“是什么”来谓述的就必然是有限的。让我们这样普遍地来说。因为,可以真实地说“那个白的在行走”,“那个大的是木头”,还有“木头是大的”,“人在行走”。但前者那样说与后者那样说是不同的。因为,当我说“那个白的是木头”时,我是指白之所是偶然所属的那个东西是木头,而不是白作为木头的主体;因为,既不是白的所是也不是某一个白成为了木头,所以这就只是就偶性。而当我说“木头是白的”时,不是说另一个东西是白的,而木头之所是偶然属于它,例如,当我说“那个文雅的是白的”时(因为这时我要说“人是白的”,文雅之所是偶然属于他),而是木头是主体,那个在生成的东西[9],不是别的什么而就是木头或一个木头。如果应该制定规则的话,就让这样来说是在谓述,而那样来说要么根本不是在谓述,要么不是绝对地在谓述,而是就偶性在谓述。而谓述者就像是“白的”,被谓述者就像是“木头”。(82b36-83a19)

这段话与上引的《前分析篇》中的那段话的理论上的关联是极其明显的,而且,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特别处理了像“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那个正走过来的是卡利亚斯”这样的反例,只不过是采用了另外一些相似的例子,即,“那个大的是木头”、“那个白的是木头”。因为,在所有这些例子中,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实体项不是作为主词出现,而是作为谓词出现,同时,作为主词的不是实体项,而恰恰是非实体项。此外,如果说在《前分析篇》的那段话中亚里士多德仅仅是指出了它们构成了他的谓述理论的反例,但是却没有对它们予以明确的排除的话,那么,在现在的这段话中,尤其是在最后几行中,亚里士多德则明确地告诉我们,这一类的例子“要么根本不是在谓述”,“要么不是绝对地在谓述,而是就偶性在谓述”,从而就将它们从自己的谓述理论中明确地排除了出去,而这也就证明了我们上面的推测是正确的,即,亚里士多德正是企图通过严格谓述理论来确立实体之所是,而这也就是谓述的终极主词或终极主体。

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也对他为什么认为这类反例不构成真正的谓述给出了详尽的理由。他指出,在根本上,在像“那个白的是木头”这类的谓述中作为主词的严格来说不是“白的”,而是“白的”作为偶性所从属的另外一个东西,是这个东西作为主词,由“木头”作为谓词来陈述,而不是“白的”作为主词,由“木头”来陈述。这样,以此方式,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就至少明确了,在一些真实的表述中似乎非实体项可以作为主词,而实体项可以作为谓词,从而,谓述理论的运用似乎不能帮助我们区分实体项和非实体项,“实体—主体”的原则在这样一些表述中似乎是不成立的,但是,通过严格地分析,真正能够作为主词的仍旧只能是实体项,而不能是非实体项,作为非实体项的各类偶性只有在从属于某一个实体项的意义上才可能不严格地作为主词出现,而在这类表述中真正作为主词的严格说来仍旧是它们所从属的某个实体。因此,像这样的非实体项作为主词、而实体项作为谓词的陈述,亚里士多德就把它们称之为“要么根本不是在谓述”,“要么……是就偶性在谓述”,从而,它们是不严格的谓述,理应从严格的谓述关系中被排除出去。[10]

这样,至少,在亚里士多德这里的讨论中,通过对不严格的谓述的排除,他的谓述理论的严格性就被确立起来。而他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能够严格运用谓述理论来确立实体。从而,我们看到,在这段话的最后,亚里士多德说,“而谓述者就像是‘白的’,被谓述者就像是‘木头’”,并且在接下来的一段话中又说,“而凡不表示实体的,应当就一个主体来谓述,并且不存在一个白它不作为另一个东西存在而是白的”(83a31-33)。这就清楚地告诉了我们,实体即主体,它作为被谓述者不仅为非实体项提供谓述的主词,而且还为它们的存在提供存在的主体,也就是说,非实体项并不能够真正作为主体独立存在,相反,它们必须以实体的存在作为其自身存在的前提。这样,十分明显,在亚里士多德这里,正是通过对谓述理论的严格界定,“实体—主体”的原则被牢固地树立了起来,他要以此来区分什么是实体、什么不是实体。

3

但是,上引的话中还有值得人进一步深思的问题,它促使我们对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主体”的原则产生更为透彻和明确的理解。这就是那些被作为严格的谓述理论的反例提出的陈述,尽管它们被亚里士多德从其严格的谓述理论中作为不严格的谓述或者就偶性而言的谓述排除了出去,从而,在根本上对他的严格的谓述理论和基于这一理论的“实体—主体”的原则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但是,它们的存在和被亚里士多德承认为“真实的”言说,却仍然可以帮助我们对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以及“实体—主体”的原则从另一个侧面产生更有价值的理解。

首先,即便我们承认在像“那个白的是木头”这类的陈述中作为主词的不是“白的”,而是“白的”所指向、所从属的另外一个东西,但是,毫无疑问,“木头”作为实体项,却仍旧是作为谓词出现的,从而,这似乎会使我们仍旧难以确定“实体—主体”的原则。但是,仔细地分析之后,我们会发现,这一反例不仅不会动摇“实体—主体”这一原则,而且还会揭示“实体—主体”原则的更深层次的内涵,即,“实体—主体”原则不仅通过严格的谓述理论确定了实体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而且更进一步地,它还通过这个严格的谓述理论确定了实体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体。因为,“木头”虽然在上述例子中是谓词,但是,它是一个种概念,从而,它当然可以作为谓词出现。但是,“白的”所从属的另外一个东西,即“那个白的”这个表述所指向的东西却毫无疑问指向了一个个体实体,而它才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主词或主体。所以,亚里士多德通过对这一不严格的谓述形式的分析,不仅明确了只有实体才能够在严格的意义上作为主词或主体出现,而且实际上也向我们明确了只有个体实体才能够在严格的意义上作为终极主词或主体出现。

但这样一来,我们也就需要来处理像“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那个正走过来的是卡利亚斯”这样一类更为特殊的反例。因为,和“那个白的是木头”、“那个大的是木头”这类不严格的谓述不同,在“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那个正走过来的是卡利亚斯”这类谓述中,作为谓词出现的不仅仅是实体,而且是个体实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卡利亚斯,从而,即便我们强调指出,在这些例子中真正构成主词的必然是某个个体,例如,“那个白的”必定指向某个个体实体,“那个正走过来的”必定指向某个个体实体,我们也仍然要思考,在这些例子中苏格拉底或卡利亚斯为什么能够作为谓词而出现?它们作为谓词出现是否会对亚里士多德的严格的谓述理论以及“实体—主体”的原则造成某种破坏?

但是,如果我们分析像“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那个正走过来的是卡利亚斯”这样的例子,我们会发现,它们实际上与“那个大的是木头”、“那个白的是木头”这样的例子是很不同的。虽然它们都是在表示“是什么”,但是,前者却似乎是在揭示一个东西的本质,而后者却似乎仅仅是在把一个东西归属于一个类。从而,前一类谓述似乎是一个本质谓述,揭示了一个事物本身之所是,而后一类谓述似乎是一个种属谓述,仅仅揭示了一个事物所从属的类。因此,在前一类谓述中,主词与谓词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等价关系或者说同一性关系,亦即,那个白的就是苏格拉底本人,它们是同一个东西;而在后一类谓述中却并不存在这样一种等价关系或同一性关系,因为,虽然那个白的确实是木头,但是它却并不就是木头这个类本身,而只是属于这个类,是其中的一个特殊的个体。[11]

这从如下考察中也可以看出来。例如,针对“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我们可以同样正确地说“苏格拉底是那个白的”,但是,针对“那个白的是动物”,我们却不能同样正确地说“动物是那个白的”,因为,个体概念不能够作为谓词来陈述它的种概念或属概念。因此,在前一类谓述中,虽然个体实体作为谓词出现,但是,它却不会使得个体实体作为主体的地位有所动摇,因为这是就主词和谓词的同一性关系在进行陈述,它就像柏拉图的“美就是美”这样的自指陈述一样是对一个个体事物的本质之所是的陈述,主词与谓词之间是可以互换的,而在后一类谓述中却并不存在这样一种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关系。

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第一卷第5章中实际上已经指明了这两类谓述之间的区别。众所周知,《论题篇》第一卷第5章是专题讨论四谓词的一章,在那一章里亚里士多德对定义、特性、属和偶性这四类谓词进行了专门的界定和区分。其中,针对定义和属,他的界定分别是这样的:

定义是表示“是其所是”的短语。(101b38-102a1)

属是那就许多东西而且在种上不同的东西按照是什么进行谓述的。(102a31-32)

这样,很显然,定义和属就分别构成了两类性质不同的谓述。一类是就一个事物的“是其所是”亦即本质进行谓述,而一类是就许多在种上不同的东西它们所属的类是什么进行谓述。

而关于定义,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这样说:

它或者给出短语以代替名词,或者给出短语以代替短语;因为也可以对由短语表示了什么加以界定。而那些不管怎样凭借名词来做说明的人,显然,他们没有给出事情的定义,既然所有定义都是一个短语。然而也应当设定这一类东西是定义性的,例如“美就是合适”。类似地,甚至“究竟感觉和知识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因为关于定义,绝大多数研究都是究竟相同还是不同。总而言之,就让所有在与定义相同的研究之下的都被叫做定义性的吧。(102a1-18)

这样,定义就被亚里士多德揭示为是在企图建立主词与谓词之间的一种同一性关系,而起到了这一作用的谓述,如亚里士多德上面所说的,就被叫做“定义性的”(ὁρικόν,definitory),即便它们不是严格定义性质的,亦即,不是采用了属加种差的短语的形式,而是采用了单纯的名词的形式,亦即,采用了换一种说法的方式。

而关于属,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这样说:

让这一类当被问到面前的东西是什么时适合于回答的被叫做按照是什么进行谓述,正如对于人,当被问到面前的东西是什么时,适合于说是动物。甚至究竟这个东西是属于与另一个东西相同的属还是不同的属也是属类性的问题。因为甚至这一类也归于与属相同的研究之下;因为在讨论了动物是人的属,类似地也是牛的属之后,我们将会讨论它们是在同一个属中。但是,一旦我们表明它是这个的属而不是那个的属,我们就将会讨论它们不是在同一个属中。(102a32-102b3)

这样,属作为谓词是对一个东西它所属的类是什么的揭示,它并不试图揭示一个东西的本质,而是在讨论我们面前的一个东西它的种类的归属。而对于这一类性质的谓述,亚里士多德特别把它们叫做“属类性的”(γενικόν, generic)。这样,“定义性的”和“属类性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代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谓述,而我们认为,这恰好对应于我们前面所说到的本质谓述和种属谓述。

而亚里士多德还特别在《论题篇》第一卷第8章中,就这两类谓述的形式上的特点做了一个特别的说明,即,定义性的谓述,其主词和谓词可以相互换位,而属类性的谓述,其主词和谓词不可以相互换位。他是这样说的:

因为必然地,所有就某一个东西进行谓述的或者可与该事物互换或者不然。如果可互换,就可能是定义或特性;因为如果它表示“是其所是”,它就是定义,而如果不表示,则是特性;因为当可互换却不表示“是其所是”,这就是特性。如果不可与该事物互换,则要么属于在定义中就主体进行陈述的或不属于。如果属于在定义中进行陈述的,它就有可能是属或种差,既然定义由属与种差构成;如果不属于在定义中进行陈述的,则显然它可能是偶性;因为偶性曾被说明既不是定义也不是属也不是特性,但却属于该事物。(103b7-19)

在这里,撇开同样属于可换位之列的特性和同样属于不可换位之列的偶性这两类谓词不言,亚里士多德就指明了,定义性谓述和属类性谓述的一个形式上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前者的主词与谓词可以互换位置,而后者的主词与谓词不可以互换位置。从而,像“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或者“那个正走过来的是卡利亚斯”这样的谓述,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像是一个普通的主谓陈述,但却是一类特殊的谓述,它揭示的与其说是类似于属类性谓述那样的单纯的一般性谓词对主词的陈述关系,毋宁说是存在于主词与谓词之间的一种严格的同一性关系,表明主词与谓词是同一个东西。显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定义性谓述严格地区分主词与谓词成为不必要、也不可能的了,因为,主词与谓词可以互换位置,从而,它们同时是主词、也同时是谓词。[12]

显然,一旦我们揭示了这一点,存在于像“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或者“那个正走过来的是卡利亚斯”这类的谓述中的特殊困难也就消失了,它们不但不会对亚里士多德运用严格的谓述理论来确立”实体—主体”原则的理论企图产生任何破坏作用,而且还会进一步强化这一原则的真正意图和所指,因为,正是通过在定义性谓述中主词与谓词的这一同一性关系的确立,我们现在可以说,在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中能够严格作为主词和主体而出现的只能是一个本质个体。

4

有关这一点,或许是存在争议的。因为,似乎从表面上看来,运用严格的谓述理论及“实体—主体”原则,最能够被确立为实体的是具体的个体事物,因为,似乎恰恰是具体的个体事物构成了严格意义上的主词和主体,它们是“那不陈述一个主体而是其他东西陈述它的东西”(1029a8-9)。上引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中的那段话似乎也对此提供了支持,因为,在那里,当亚里士多德说到存在者中有些“不就任何其他东西真正普遍地进行谓述”时,他所给的例子是克莱翁、卡利亚斯这类具体个别的事物,并且一再强调它们是具体、可感的东西。从而,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只能说,“实体—主体”原则所确立的只能是个体事物作为核心存在者亦即实体的地位,而绝对不是形式或本质作为核心存在者亦即实体的地位;当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试图确立形式或本质作为首要的实体,他就不能够诉诸“实体—主体”这一原则,而必须诉诸别的原则;同时,我们也就不能够有充分的理由提出个体形式或个体本质这样的概念,因为,按照“实体—主体”原则,能够作为终极主词或主体出现的应当只能是个体事物,而不能是个体形式或个体本质。

关于这一疑难,我首先并不否认能够作为终极主词或主体出现的可以是具体、可感的个体事物,因为,毕竟,亚里士多德不仅承认“是其所是”可以是“实体—主体”原则运用下所得的主体,也承认质料和个体事物(亦即质形合成物)是主体。但是,其次,正如亚里士多德先后排除了质料和个体事物可以是首要的主体一样,我也要指出,不仅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主体”原则不排除个体形式或个体本质也可以作为终极主词或终极主体而存在,而且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作为终极主词而出现的个体事物是严格作为其自身而存在的个体事物,从而,它在根本上是与它的本质存在相同一的。因此,即便亚里士多德有时也给出例子仿佛个体事物可以作为终极主词或主体,但是,当他给出这样的例子时他却是将它作为一个事物之自身来运用的,从而它仍旧作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本质个体而存在。就此而言,显然,“实体—主体”原则最终树立的仍是本质个体作为严格意义上的主体和实体。

对于上述观点,我打算以三种方式来予以说明。首先,我将诉诸亚里士多德《论题篇》第一卷第7章中对同一的著名的划分,来指出定义性谓述中所涉及的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一种同一;其次,我将诉诸克里普克的命名理论,表明像“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这类的陈述所关涉的正是摹状词与名称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名称正是在试图给出一个东西的个体本质,它们之间的同一性关系表明了真正严格作为主词、主体出现的实际上是一个本质个体;最后,我将以哲学的方式来阐明当一个东西被界定为不再陈述其他东西、而只能被其他东西所陈述时,其哲学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第一卷第7章中曾经区分了三种同一关系,即“在数目上同一”、“在种上同一”和“在属上同一”。关于“在数目上同一”,亚里士多德是这样解释的:

在数目上同一的东西,其名称是多,但事物是一,例如大氅与披风,……(103a9-10)

这样,“在数目上同一”就和命名与指称的问题发生了关联,它表示两个名称在指称上具有一种同一性关系,它们共同指向同一个东西,而正是这个东西具有一种在数目上的唯一性,从而,“在数目上同一”便与“在种上同一”和“在属上同一”区别了开来。因为,“在种上同一”和“在属上同一”的东西彼此之间虽然具有在种或属上的同一性,但是,却不具有一种在数目上的唯一性,因为,它们是多个东西,而不是一个东西。[13]显然,正是鉴于这一关系,亚里士多德在这一章的后面说出了这样一段对于我们的问题来说至关重要的话:

而最为人所同意地,“在数目上为一”看起来被所有人说成同一。但甚至这个似乎也被以多种方式来给出,而最主要和最首要的是只要同一被以名称或定义来给出,正如披风之于大氅,陆生两足的动物之于人,其次是只要以特性,正如可接受知识的之于人,本性向上移动的之于火,第三是只要依照偶性,例如坐着的或文雅的之于苏格拉底。因为所有这些都要表示在数目上为一。现在所说的是真实的这一点,一个人可以从改变称呼上得到最大程度的了解。因为常常当我们发出指令以名称来称呼坐着的人中的某位时,只要我们对之做出指令的那个人碰巧不了解,仿佛依照偶性他更为了解,我们就改变方式,而且我们会吩咐他向我们称呼“那个坐着的人”或者“那个交谈的人”,显然,我们假定按照名称和按照偶性表示同一个人。(103a24-39)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就首先点出了“在数目上为一”(τὸ ἓν ἀριθμῷ)和“在数目上同一”(τὸ ταὐτὸν ἀριθμῷ)这两个概念之间的一致性关系,表明“在数目上同一”所根本关涉的是一种“在数目上为一”的存在,而这也就是一个仅仅作为其自身而存在的个体事物,因为只有这个个体事物是严格的在数目上为一。[14]其次,他也给出了这样一种意义上的同一的多种内涵。而在这些内涵之中,对于我们来说最具意义的便是其中的第三层内涵,即,依照偶性所建立起来的同一性关系,例如,坐着的或文雅的之于苏格拉底。因为,“坐着的或文雅的之于苏格拉底”所对应的正是像“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这样的谓述,而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告诉我们,这类谓述所表达的正是一种“在数目上为一”的同一性关系。也就是说,尽管在这里主词或谓词涉及到了偶性,但是,通过这一谓述所要建立的却是主词和谓词之间在指称上的一种同一性关系,表明它们所指向的实际上是同一个东西。从而,在这里虽然似乎诉诸了偶性的存在,但是偶性的存在却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它们通过这一谓述所建立起来的作为同一个东西的在数目上存在的唯一性。从而,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因为所有这些都要表示在数目上为一”,也就是说,都指向同一个东西而且是一个单一的东西的存在。这样,“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这个陈述所确立的却是某个东西的唯一的存在,而这也就是一个事物之自身。从而,在同一性陈述中实体词项、而且是个体实体词项作为谓词出现这一点,丝毫也不会动摇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主体”原则,相反,却是在表明这一原则的真正内涵,这就是,能够作为严格意义上的主体实体出现的只能是一个事物作为其自身的存在。

当我们阐明了这一点,我们可以接着来观察上引话中的最后几句话。在那里,亚里士多德为了给他在上文中所说的第三种意义上的同一做出更为明确的说明,便举了一个生活中的实例,这就是,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可以通过诉诸一种偶性来确立主词与谓词之间的一种基于“数目上为一”的同一性。这个例子的实际意思是这样的,即,面对一群人,其中有一个人例如叫做苏格拉底,但是,当我们向某个人称呼“苏格拉底”这个名称时,由于这个人并不认识苏格拉底,所以,他并不能够根据这个名称便立刻在这群人中指认出苏格拉底来,这个时候,我们便会换一种方式,也就是说,我们会采用像“那个坐着的人”或者“那个交谈的人”这类的表达某种偶性的方式来使这个人获得对于苏格拉底的真实的指称。这样,在“那个坐着的人”或“那个交谈的人”与名称“苏格拉底”之间便具有一种同一性关系,而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同一性关系便是一种“在数目上为一”的同一性关系,即,它指向的不是一个属,也不是一个种,而是一个单一的个体,“我们假定按照名称和按照偶性表示同一个人”。

显然,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讲的这样一种同一性关系所涉及的就是我们在现代分析哲学中所熟知的摹状词与名称之间的关系,或者用弗雷格的术语来说,即是涵义与指称的关系。像“那个坐着的人”或“那个交谈的人”或“那个白的”,无疑就是摹状词,而像“苏格拉底”或“卡利亚斯”就是名称。按照经典的弗雷格、罗素的理论,名称实际上是一个伪装的摹状词,也就是说,名称我们主要是就其所表达的涵义来理解的,而一个摹状词就是对这样一个涵义的语言表达,而当一个对象能够满足一个摹状词的涵义表达所要求的那样一些条件,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个对象就是这个名称或摹状词所实际指示的对象。[15]显然,按照这样一个理论,像“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这个谓述所建立的就是摹状词与名称之间或者名称与其涵义之间的一个同一性关系。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那个白的”并不就是“苏格拉底”,因为,“苏格拉底”并不一定就是白的,同时,是白的东西很多,也并不仅限于苏格拉底。所以,按照弗雷格和罗素对名称与摹状词之间的关系的见解来理解“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这样一类谓述,我们就会遭遇到困境。

但亚里士多德实际上讲的很清楚。“当我说‘那个白的是木头’时,我是指白之所是偶然所属的那个东西是木头,而不是白作为木头的主体;因为,既不是白的所是也不是某一个白成为了木头,所以这就只是就偶性”。这样,摹状词在这里被强调的显然不是它的涵义,而是它的指称,而在“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这类谓述中所建立起的就不是摹状词与名称或者说名称的涵义与名称之间的同一性关系,而是摹状词与名称在指称的对象上的同一性关系。摹状词与名称之间的同一性关系显然不是必然的,除非我们规定摹状词就是那个名称的涵义。但是,摹状词与名称在指称的对象上的同一性关系却是一种必然的同一性关系,因为,如亚里士多德“在数目上为一”这个概念所指示的,它们所指向的不可能不是同一个对象。

在这里,我们引入克里普克的《命名与必然性》中的相关论点是有必要的。在《命名与必然性》中,克里普克不仅批判了以弗雷格和罗素为代表的经典的摹状词理论,认为他们关于名称是伪装了的摹状词的观点会将名称所指向的对象同摹状词所描述的涵义混同在一起,从而是用事物的偶然属性取代了事物的本质属性,而且他还在指示词的意义上重新规定了摹状词和名称,认为名称是严格的指示词,而摹状词则是不严格的指示词。他这样说:“让我们从准技术的角度来使用一些术语。如果一个指示词在每一个可能的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严格的指示词。否则就称之为非严格的或偶然的指示词。……当我们把一种特性看作某个对象的本质时,我们通常指的是,这对于那个对象来说,在它可能存在的任何场合下都是真的。一种必然存在的严格指示词可以叫做强严格指示词。……名称是严格指示词。……例如,‘1970年的美国总统’指示了某个特定的人,即尼克松;但是另一个人(例如汉弗莱)有可能成为1970年的美国总统,而尼克松则可能不成为1970年的美国总统,因此这个指示词就不是严格的。”[16]这样,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像我们的例子中的“那个白的”就是摹状词,它是对苏格拉底的一种偶性的描述,但是,它同时也是不严格的指示词,亦即,它以偶然的方式或从偶性的角度指向苏格拉底这个人。而“苏格拉底”则是名称,它指向苏格拉底这个人,而同时它也是一个严格的指示词,它必然地指向苏格拉底这个人,是对苏格拉底所不能不是的那个本质的唯一指涉。由此,当我们建立起这个谓述,即,“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我们就不是在名称的涵义与名称之间建立起一种同一性关系(这只能是一种偶然的同一性关系),而是在不严格的指示词与严格的指示词所指向的对象之间建立起一种同一性关系,它不仅表明它们所指的是同一个对象,亦即,一个“在数目上为一”的对象,而且由于引入了“苏格拉底”这个严格的指示词,而表明它们所指的是一个本质对象,是那个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都不能不是其自身的那个对象。

这样,我们就表明了像“那个白的是苏格拉底”这类的特殊的谓述,尽管它们不构成严格的谓述,从而在理论上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中排除出去,不影响他通过谓述理论对“实体—主体”原则的建立,但是,即便我们认真地考虑这类谓述,我们也会发现,它们在根本上不会动摇“实体—主体”原则,相反,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被通过“实体—主体”原则所确立起来的那个最终的主体实体不是别的,而一定是一个本质个体,即,由“苏格拉底”那样的专名所指向的一个个体本质对象。

5

现在,让我们再回到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第一卷第27章的那段话中去。在那段话中,亚里士多德企图通过严格运用他的谓述理论来对存在者进行划分,他划分出了三类存在者,其中第一类存在者就是具体的可感实体,而他用来界定这类实体的定义是和他在其他场合界定实体的定义是一致的,即,都是根据谓述理论表明这类存在者不谓述其他任何东西,而只能被其他东西所谓述,也就是说,都是揭示了这类存在者的绝对的主词或主体的地位。在《前分析篇》的这段话中他是这样说的:

在所有存在者中,有些是这样的,从而不就任何其他东西真正普遍地进行谓述(例如克莱翁、卡利亚斯和具体、可感的东西),但其他东西就它们进行谓述(因为它们每一个既是人也是动物);……

这样,根据是否谓述其他东西的原则,亚里士多德就确定出了一类基础存在者,这就是实体。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一意义上的实体究竟仅仅指向具体的可感实体,还是更为根本地指向其个体本质?显然,首先要指出的是,对于这个问题,争议不在于个体性上。因为,毫无疑问,严格运用谓述理论所确定出来的终极主词只能够是一个个体。从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个体除了是一个具体的可感事物以外,是否还能够是一个个体本质?或者,让我们换一个更为明确的说法,用亚里士多德的例子来说,这里的卡利亚斯或克莱翁是否能够同时意味着他们各自作为其自身的本质?

我们前面的证明已经程度不同地对此做了肯定的回答,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对“不就任何东西真正普遍地进行谓述”这个表述进行一番哲学的思考,因为,这个表述事实上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在其他任何地方同样用来界定实体的最核心的语汇,它可以说是构成了实体定义的标志性的内核,实体就是那“不就任何东西真正普遍地进行谓述”的东西。亚里士多德不仅在《范畴篇》中运用这一定义,而且也在《形而上学》中运用这一定义。现在的问题就是,是否这个根本性的界定不支持个体本质这样的实体对象?

但是,当我们纯概念地来思考“不就任何东西真正普遍地进行谓述”,或者其他这类的表述,例如,“不再陈述其他东西”(《形而上学》Δ8, 1017b24),我们首先的一个认识就是,它与其说是在就实体在谓述中的位置进行界定,即,表明实体在谓述中的唯一的有效的位置就是主词这个位置,实体是严格意义上的谓述的主词和由此而来的存在关系中的主体,不如说是在就实体的存在方式进行界定,这就是,实体是严格意义上的仅仅作为自身的存在,因为,“不陈述其他东西”就意味着仅仅作为自身而存在。

还是我们前面引用过的《后分析篇》第一卷第22章中的一段话,它实际上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暗示了这一点。这段话是:

当我说“木头是白的”时,不是说另一个东西是白的,而木头之所是偶然属于它,例如,当我说“文雅的是白的”时(因为这时我要说“人是白的”,文雅之所是偶然属于他),而是木头是主体,那个在生成的东西[17],不是别的什么而就是木头或一个木头。

在这里,如上面所指出的,亚里士多德一方面是在对比两类谓述,将其中一类谓述作为不严格的谓述从他的谓述理论中排除出去,以保证他的谓述理论的严格性,为他运用这一理论来区分主词与谓词、实体与非实体服务,但另一方面,他实际上也就告诉了我们,在存在论的意义上,谓词性的存在和主词性的存在的根本的区别。因为,正像“那个文雅的是白的”或者前面另外所举的“那个白的是木头”的例子所表明的,在这里,严格来说,作为主词的“文雅的”或“白的”实际上是谓词性的存在,如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说的,它们总是指向另外一个东西,它们只是作为另外一个东西才可能成为主词,从而,作为谓词性的存在,它们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它们总是属于另外一个东西,它们的存在是通过附属于另外一个东西才成立的。但是,像这里所说的“木头”它作为主词与“文雅的”或“白的”作为主词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它是严格意义上的主词,它并不需要通过归属于别的一个东西才能够成为主词,相反,如亚里士多德这里所说的,它“是主体,那个在生成的东西,不是别的什么而就是木头或一个木头”,从而,这就等于是清楚地告诉我们,主词性的存在,它的一个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它不是别的什么,而仅仅就是其自身,正因为这一点,它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词或主体。显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将“不再陈述其他东西”这类有关实体的关键性的界定理解为是在就实体的仅仅作为自身的存在的特征进行界定,因为,“不再陈述其他东西”,换一种说法不过就是我们刚刚说过的,不是别的什么,而仅仅就是其自身。

这样,当我们以此方式来理解亚里士多德从谓述理论的角度对实体的界定的根本内涵,它就在严格的意义上将一个事物之自身也就是其本质界定为真正主词性的存在,而将一切谓词性的存在排除在外了,而这不仅包括“白的”、“文雅的”这类非实体范畴,也包括实体范畴中的作为普遍者的种属概念,同时甚至还包括实体范畴中作为第一实体的具体的可感事物。

排除了普遍者是因为,普遍者恰恰就是可以陈述许多东西的[18],从而,按照我们上面的界定,普遍者便永远不是其自身,而总是别的什么东西。例如,人既可以是苏格拉底,也可以是柏拉图,还可以是其他许多人,从而,人作为普遍者就其自身而言其所指就是不确定的,事实上,越是普遍的东西,它的所指越不确定,而最普遍的概念其内涵是最不确定的,例如存在和一。从而,普遍者便作为一类不作为其自身而存在的存在者被排除了。而之所以具体的可感事物也被实体定义的这一本质内涵排除在外是因为,一个个别事物,除非作为其自身而存在,这也就是它的本质存在,否则就只能是偶性的存在,因为,一个具体的可感事物,当我们不就其自身来把握它,而仅仅就其可感的、经验中的出现来把握它时,如亚里士多德所一再指出的,它就既可以是这样又可以是那样,从而,我们对于它没有知识,它在根本上是偶性的存在。所以,谓述理论的严格运用会将具体的可感事物确定为谓述的有效的主词,从而,也将它确定为实体,但是,这却是就一个具体的可感事物的本身而言的,也就是说,这个具体的可感事物恰恰就是按其本质存在的方式来被把握的,所以,在这里就显示出了一个具体的事物同它的本质存在的同一性,我们知道,这正是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Z 6中所核心论证的。

这样,如果说严格运用谓述理论的最终结果是确定实体即主体,也就是说,确定了实体的终极主词和终极主体的地位的话,那么,以这种方式被确定出来的实体在根本上就是本质个体,它自然地将普遍者和具体的可感事物排除在外,表明它们都不可能是严格意义上的实体。从而,“实体—主体”的原则就是和本质个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如人们简单以为的那样,仅仅指向具体的可感事物。但是,正如本文所表明的,这需要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的深入地考察才能知道。

作为本文的结尾,我愿意引用亚里士多德在《后分析篇》第一卷第4章中的一段话,以证明我的观点的正确性。在对“就其自身”(καθ’ αὑτά)这个术语进行界定时,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就其自身”……再就是指那不陈述另外一个主体的,例如行走的作为另一个东西才是行走的,还有白的,而实体和表示“这一个”的不是作为另一个东西才是它所是的。我把那不陈述主体的称作就其自身的,而那陈述主体的叫做偶性。(73b6-10)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就指明了实体作为不陈述另外一个主体的主词性的存在,它区别于偶性的根本之处仅仅在于,它是就其自身的存在,这也就是说,它仅仅作为自身而存在,而偶性作为谓词性的存在却只有“作为另一个东西才是它所是的”。这样,亚里士多德就表明了实体存在的自身性,而如引文所显示的,这无疑也包括“这一个”,它是本质个体。


[1]《范畴篇》1a21。

[2]Michael Frede, “Individuals in Aristotle”, in Michael Frede,Essays in Ancient Phylosophy,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7, pp. 49-50.

[3]《范畴篇》1a28-29。

[4]《范畴篇》1a24-25。

[5]例如余纪元。参考Jiyuan Yu,The Structure of Being in Aristotle’s Metaphysic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pp. 83-92。

[6]“我用质料指那就其本身而言既不是某一个也不是数量也不是别的任何按照界定存在的方式而言的东西。因为,存在某个东西,这些中的每一个谓述它,它的存在不同于这些谓词中的每一个的存在;因为其他东西谓述实体,而实体谓述质料。这样,最终的东西就其本身而言既不是某一个也不是数量也不是其他任何存在;它也不是这些的否定;因为甚至这些也将作为偶性存在。”(《形而上学》Z 3, 1029a20-26)

[7]我在这里首先要予以郑重声明的是,本文以下部分的论述是完全建立在J. Engmann, ‘Aristotle’s Distinction Between Substance and Universal’ (Phronesis, 18 (1973), pp. 139-155)一文中所阐述的亚里士多德的谓述理论的基础上的。我和Engmann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如下一点,即,Engmann文章的重心在于论述亚里士多德如何通过处理作为反例的谓述形式来严格他的谓述理论,以区分主词位置和谓词位置,以及相应的实体(个体)和普遍者,从而,在我看来,他以这种方式等于是明确了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主体”的原则的理论实质;而我的文章的重心不仅仅在于论证这一点,而且在于更进一步地论证,按照这一理论所确定下来的作为主词的实体只能是本质个体。这构成了我文章的另一个论证的重心,而这是Engmann在他的文章中所没有进行的工作。而且他甚至并不认同我的这一看法。在一条注释中他这样说:“尽管亚里士多德以同样的方式来界定实体和个体事物(the particular),但是,是否他认识到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这个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计划在随后的一篇论文中讨论它。我将论证,他在这一点上是不清楚的。”(上引文,p. 140, n. 2)Engmann的这个结论自然是我所完全不同意的。但不管怎样说,他的这篇文章是启发本文写作的一个直接的原因。

[8]“这”是指前面所说的“谓词在向下和向上都有终止”(《后分析篇》I 20, 82a22)。

[9]这句话的翻译采用了J. Engmann所建议的理解方式,参见J. Engmann, ‘Aristotle’s Distinction Between Substance and Universal’,Phronesis, 18 (1973), pp. 139, n. 10。

[10]J. Engmann在“亚里士多德对实体和普遍者的区分”中对《后分析篇》中的这段话做了深入而卓越的分析,同时附带地批评了Cook Wilson和Hamlyn对这段话的理解。他不仅明确地指出了亚里士多德在这段话中实际上区分了两类谓述,即严格的谓述(strict predication)和偶性的谓述(accident predication),而且也指出了构成这两类谓述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偶性谓述中的主词不是真正的主词,从而,亚里士多德借助这一区分实际上区别了独立存在的实体项和依赖于实体项而存在的非实体项。参见J. Engmann, ‘Aristotle’s Distinction Between Substance and Universal’,Phronesis, 18 (1973), pp. 139-155,尤其是第149页以下。

[11]J. Engmann也谈到了这一差异,但是,他以此来试图说明亚里士多德区分严格的谓述和偶性的谓述的标准的不严密,而没有注意到其中有关亚里士多德谓述理论的更深入的细节。见J. Engmann, ‘Aristotle’s Distinction Between Substance and Universal’,Phronesis, 18 (1973), p. 139。

[12]“一个同一性陈述不是一个主谓陈述,因为一个人对这里的两个表达式不能真正区分主词与谓词的作用。”(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人民出版社,2001,第468页。)

[13]《论题篇》103a11-15:“在种上同一的东西,它们是多,但按照种是无差别的,就像一个人之于另一个人,一匹马之于另一匹马;因为这类东西在种上被说成是同一的,它们在同一个种下。在属上同一亦然,它们是在同一个属下,例如一匹马之于一个人。”

[14]关于“在数目上为一”这一亚里士多德的专业术语对个体的指涉,可以参看弗雷德在“亚里士多德中的个体”那里的讨论(Michael Frede, “Individuals in Aristotle”, in Michael Frede,Essays in Ancient Phylosophy,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7, pp. 51-52)

[15]以上对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的概括或许会有不严格准确的地方,因为,为了下面论述的方便,我主要是从克里普克的相关论述来对弗雷格和罗素的摹状词理论进行说明的。但是,就我自己的知识而言,我认为克里普克对二人观点的把握是相当准确的。参考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上海译文出版社,梅文译,涂纪亮校,1988年,第25-30页。

[16]索尔·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梅文译,涂纪亮校,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49-50页。

[17]这句话的翻译采用了J. Engmann所建议的理解方式,参见J. Engmann, ‘Aristotle’s Distinction Between Substance and Universal’,Phronesis, 18 (1973), pp. 139, n. 10。

[18]《解释篇》17a39-17b1:“普遍的我指那对许多东西自然地进行谓述的东西,而具体的我指那不这样的,例如,人属于普遍者,卡利亚斯属于具体者……”。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版权内容: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版权所有
通讯地址: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电话:0531-88377150 传真:0531-88377150